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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章程

內蒙古工業大學章程

序 言

內蒙古工業大學(以下簡稱學校) 是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是一所以工學為主,工學、理學、文學、經濟 學、管理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相結合,具有博士、碩士、本 科完整人才培養體系的特色鮮明的多科性大學, 是內蒙古自治區 重點建設的高校之一。 學校前身是始建于 1951年的綏遠省高級 工業學校,1958年在清華大學等高校支援下成立內蒙古工學院, 曾隸屬機械工業部、農業機械部等國家部委,1983年劃歸內蒙古 自治區, 1993年更名為內蒙古工業大學。

學校立足于內蒙古自治區,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需要, 秉承“博學躬行, 尚志明德”校訓,發揚“唯實尚行”校風,以 建設國內知名、民族地區一流的教學研究型大學為發展目標,遵 循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 堅持走以提高質量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 道路,為國家和內蒙古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 智力支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的辦學目標, 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 管理,規范辦學行為,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 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結合學校實際, 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內蒙古工業大學, 簡稱“內工大”;蒙古文名稱為; 英文名稱為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英文縮寫為“IMUT”。學校網址: http://www.www.semmmm25.com。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 區愛民街 49 號。學校目前設有新城、金川、準格爾等校區。學 校可根據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公辦非營利性高等教育事業單位, 面向社會 自主辦學。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與 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 法律法規, 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 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 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 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實施內部管理。

第五條 學校是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對學校 進行管理和監督,保障學校的辦學基本條件,提供辦學經費,支 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維護學校合 法權益。學校的主管部門是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 須經教育部審批。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為指導,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 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著力增強 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致力于培養德智 體美勞全面發展, 具有扎實的基礎知識、較強的實踐能力與創新 精神的高級應用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以實 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適當開展繼續教育、外國留學生教育和中 外合作教育等適應社會需求的其他類型教育,突出民族教育特色。

學校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學校學歷教育包括專 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制定招生計劃和招生章程,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拔的原則錄取學生。

第八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置以工學為主, 涉及工學、理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 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政策及辦學 條件, 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 規模和修業年限; 學校實行學分制,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 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實施多樣化人才培養模式, 實行教學質 量監控與評估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九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執行國家學位 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 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 號。

第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內蒙古工業大學委員會領導 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建立和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 治學、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制度,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 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 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校長

第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 校黨委”) 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的工作, 履行黨章 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 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 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 依法辦學、 依法 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 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 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以及 應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大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安排、重要陣地建 設、大額資金使用、重大評價評獎活動等重大事項, 審議確定學 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討論審定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 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監督黨委重大決議 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按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 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權限, 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 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 依照有關程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后備干部和上級 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 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重 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宣傳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深入 傳播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 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 裝師生員工頭腦,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 想, 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落 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 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要求的大學文化建設, 培育和弘揚大學精神,促進大學文化傳承創新。發揮文化育人作 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 落實抓黨建工作責任, 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 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發展黨 內基層民主, 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 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 責任, 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推進懲 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統一戰線工作, 部署落實統一戰線工作任務, 加強對院(部)統一戰線工作的考核,建立校、院(部)黨政領 導干部聯系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制度。

(十) 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切實解決師生員工實際困難。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 堅持民主集 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 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 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 主動 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 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會議按照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 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相關黨內 法規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 貫 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 等規定的各項職權, 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 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 織制定和實施學校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調整方案。 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

按照規定程序任免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 嚴把教師聘用考核政治 關, 把師德規范融入人才引進各環節,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 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 方案。落實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 重大投資項目安排等事宜, 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 護學校資產。

(五) 制定和實施教學、科研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 和科學研究, 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 推進科研成果轉化。 創新人才培養機制, 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 務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 建設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工作。負責學 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后勤保障和所屬單位管理等方面 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 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 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于學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 議, 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 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 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 推動落實關系師生員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 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按照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副校長按照分工職責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 術機構, 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 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設置、調整情況;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 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教學科研成果、 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 辦法;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 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 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 章程;

(九)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 對外推薦教學、科 學研究成果獎;

(十)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 教授聘 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 劃人選;

(十一)評定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 科研獎項等;

(十二)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 戰略提出咨詢意見;

(十三)對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 使用提出咨詢意見;

(十四)對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提 出咨詢意見;

(十五)對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 項目合作提出咨詢意見;

(十六)學校認為其他由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定或提出咨詢 意見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委員產生、會議制度、議事規則等按照

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 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學術委員會設立學科建設、教學指導、 教師聘任、科學技術、 學術道德等專門委員會; 根據需要, 在院系(學部) 設置學術分 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按照各自章程 或規定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設立的學位評定機構,負責學校 的學位授予工作, 并審議、決策與學位工作相關的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 法》 有關規定組成,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二) 作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通過學士學位獲得 者的名單;

(三)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審議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申報、 授權學科(領域) 自主設置調整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辦法及審核通過研究生指導 教師資格;

(六)審批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名單,指導和監督學位評 定分委員會的工作;

(七)審定優秀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推薦名單;

(八) 作出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和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十)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按學位的學科門類,或根據需要,在院 系(學部) 設置學位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 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是學校教學事務的審議、評定 和咨詢機構。

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人才培養理念、培養思路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 對學校教育教學體系、人才培養目標及培養方案進行總體規劃和 設計,為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的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二)參與和指導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審議和評估學校學科 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教學質量保障及 評估體系建設和教學改革等的重大事項;

(三)對教學管理體制改革和教學運行機制完善提出建議和 咨詢;對學校日常教學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審議學校關于教師崗位任職和教師崗位職稱申報的教 學工作規定。

教學指導委員會按照其章程或規定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 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 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 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 提出意 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 他專項工作報告, 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 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 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 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 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組成、選舉、更換和撤換及其權利、 義務等按照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執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代表按照其章程或規定開展工作,履行 職責。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 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 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十九條 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 織的指導幫助下,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 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代表學生根本利益;是學校黨政聯 系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梁和紐帶; 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 力量。

學校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 定并報學校黨委批準,每一到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 大會 的主要任務是: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 機構;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 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 圍繞學校黨政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 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 開展工作,充分保證共青團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第二十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 開展活動。

學校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 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 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節 學院及其他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人才培養和 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學院或其他教學科研機構, 并根據發展需要 適當予以調整。

第二十二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 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 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根據教學、科研需要以及學院發展的具體情況, 經學校 審批后,可設立、變更或撤銷學院下設學系及各種附屬機構等單 位。

第二十三條 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發揮政治核 心作用,履行政治職責,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 織決定的貫徹執行, 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干部隊伍、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 導作用, 支持院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 全面負責本學 院的學科建設、 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按 照分工職責協助院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院管理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通過黨政聯席 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按照其議事規則或規定開展工作, 履行職 責。

第二十六條 學院應當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 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機構,并接受學校相關學術組 織機構的指導。

學院學術組織機構按照其章程或規定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 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 的基本形式。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或規定開展工作, 履行職 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研究中心(院、 所)、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其他機構。學校根據機構的性質, 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圖書、信息技術等教學輔助 機構以及后勤管理等服務保障機構。

第三章 學 生

第三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 具有 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 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 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 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 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 理, 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 監督權;

(六)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 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 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 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實行學期綜合考評, 建立健全學生 獎懲制度。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 進行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的學生,進 行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通過獎、助、勤、貸、補、減、緩等方式 資助學生, 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以及創業、就業指導 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 建立學生 權益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 訴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注冊、接受非學 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或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 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是指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 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

第三十八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學校尊重和 愛護教師, 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 攀登科學高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 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科研學術活動,開展教學、科研 和崗位要求的工作, 進行教育教學改革,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 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 享受薪 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交 流等的機會;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或者聘任合同規定的其 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 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 履行崗位職責, 恪盡職守, 勤勉工作;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學術規范;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 服務育人;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學校規定與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實行崗位聘用與 崗位管理制度,對各類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 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聘用制度。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流動、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 重視教職員工職 業生涯發展規劃,建立學習型組織, 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 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境) 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獎勵和榮譽體系制度, 對為做出突出 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 規章制度 和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的處理、 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制度與機制, 維護 教職員工合法權益,依法保障教職員工行使申訴權利。

第五章 經費與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來源包括政府財政撥款、事業 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等。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 受社會捐贈的多渠道經費籌措機制。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 制。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經費使用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與 監察制度等管理制度, 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強化財務 運行管理, 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 益。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 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 行審計, 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 依法確認為 國家所有,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實行統一領 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依法加強 學校資產管理, 建立健全資產采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 制度,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編制和實施發展規劃, 維護規劃的權 威性和嚴肅性。學校建立并完善后勤保障體系,提升后勤保障能 力和服務水平,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及生活提供后勤 保障服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 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 科學研究的公共服務體系, 著力建設具有學術氛圍和人文氣息的 綠色現代和諧校園。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及突發事件 應急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穩定。

第六章 外部關系

第一節 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 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等的合作, 推動協同創新,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五十二條 學校主動服務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社會 發展,大力開展科技推廣服務、決策咨詢服務和民族文化建設, 積極籌劃和拓展各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項目,鼓勵科研成果的社 會化和產業化。

第五十三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 積極與國(境) 內外高水 平大學和科研機構等開展各層次教育、科研、 學術的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接受國(境) 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 的捐贈, 拓展辦學資源, 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十五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實行信息公開 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二節 校友與校友會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內蒙古工業大學及其前身學 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 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及 其它兼職人員; 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 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 與發展。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 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改革成果。

第五十八條 校友會是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 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

校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開 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屆別、行 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在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 動。校友會團結和凝聚國內外校友的力量, 共同支持學校的建設 與發展。

第七章 校訓、校旗、校徽、校歌與校慶日

第六十條 學校校訓為“博學躬行, 尚志明德”。學校校風 為“唯實尚行”。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藍色和紅色長方形旗幟, 中央印有 白色校徽和蒙古文、中文、英文的“內蒙古工業大學”字樣校名。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環圓形徽標,中間部分由“1951”及“內工 大”首個拼音字母“NGD”藝術字樣組成,代表學校主要學科類 型和建校時間;外環部分由蒙古文、中文、英文“內蒙古工業大 學”的字樣組成。

學校徽章是題有蒙古文、中文“內蒙古工業大學”字樣的長 方形證章。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內蒙古工業大學校歌》。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 9 月 16 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通過,由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 經內蒙古自治區教 育廳核準后發布, 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 根據學校章程制定 的學校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 章程相抵觸。

第六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持章程的穩定。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 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 可以依據章 程規定的程序,對本章程進行修訂。

本章程的修訂案, 經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核準后重新發布, 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核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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